指稱“情婦糾纏”的題目有掉公正公理

2009年03月30日09:25起源:年夜河網吳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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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四開版報紙上一條《不勝糾纏 局長勒逝世情婦拋屍》的題目額外刺目,文中還有“官員趕上難纏情婦”、“‘忍辱負重’動殺機”等小題目。諸這般類非議被害女性、擺脫殺人兇手之“護罪媚劣”詞語,不單充滿著濃厚的輕視女性意味,至多還在客不雅上倒置瞭口角、混雜瞭長短,有掉於社會的公正和公理。皮膚白嫩且容貌姣好的24歲賓館女辦事員陳某,在被47歲的縣機關事務治理局局長岑X褫奪瞭性命之後,還要承當著被某些媒體強加的“糾纏”之義務。其傢人或許她若泉下有知將情何故堪?編撰者采用如許的詞語對掉往瞭年青性命之男子是極端不公平的,也有違於客不雅真正的。撰寫和頒發此類襯著誇大、曲解現實以嘩眾取寵的文章,既裸露出相干編寫職員熟悉、功底方面的局限和價值不雅上的錯誤,也顯顯露該報在風格和檔次上的瑕疵。

片面責備情婦“糾纏”、“難纏”,以及用“忍辱負重”等詞語來描述腐朽官員的殺人拋屍罪惡,清楚就是在告知寬大受眾:腐官殺人是被情婦糾纏之下必不得已的無法之舉,不然就不會殺她。成果殺人的還“義正詞嚴”振振有辭瞭,被殺的反而是“目瞪口呆”和“活該”瞭。請問某些人,這般遣詞造句是何專心?社會的公平和知己何在?那些詞語和文章歪曲瞭現實,誤導瞭讀者,放蕩瞭犯法,傷害損失瞭公理,有形中起到瞭為殺人犯法辯解和迴避罪惡的感化。應當回於東西的品質拙劣,反作用昭彰的文字渣滓之列。其用詞之謬起首是男人的糾纏引誘在前。在男女婚外情的初起階段,盡年夜大都是男人為瞭獵艷而自動往接近和糾纏男子,處於主動位置的女性往往禁受不住糾纏和引誘而掉身下水。所以,要說“糾纏”也是腐官實行的糾纏在先。不然,她怎樣沒往“糾纏”他人而偏偏找他岑X?這叫責有攸回。其次,男子出於保護本身好處的行動怎樣能說是“糾纏”?莫非聽憑阿誰品德廢弛的(科級)局長將本身玩弄夠瞭就一腳踢開再往找新戀人,才不是“糾纏”嗎?面臨腐朽官員的始亂而終棄往討個說法,保護本身的符合法規權益何錯之有?誣指之為“糾纏”也過分分瞭!真的讓人猜忌:寫文章者能否是殺人腐官的親友老友?

別的,即使是“糾纏”瞭也不應被褫奪性命。退一萬步說,即便真的是男子陳某在糾纏岑X,也不應落得被殺逝世拋屍的終局,再怎樣說她也是罪不至逝世的。況且陳某並未糾纏,隻是在找他說事論理罷了。但是岑卻悍然將已經同床共枕、魚水交歡六年之久的她殺逝世並拋屍。其心黑手辣、毒辣兇殘可見一斑。第四,一個年夜活人豈能被玩弄厭倦瞭就隨便擯棄?女青年和如許一小我面獸心的腐官來往,必定水平上可以說是“開門揖盜”。可是這決不即是她就可以被肆意糟踐後一棄瞭之,她有本身的好處和權力需求爭奪和保護。男子陳某是在18歲的花季年紀時被局長岑某搞得手的,直至24歲時被殺戮。時代陳為岑生瞭一個女孩。可以說一個女人在獻出本身人生中最美妙的一段芳華韶華之後,不只隻能保持鬼鬼祟祟的地下戀人關系,還面對著被擯棄的終局。在這般嚴重形式之下,做出宏大就義和支出沉重價格的她,能不為本身和女兒迷茫的前程、多舛命運爭奪需要的權益嗎?此乃事之常理人情世故,情有可原!可是成果卻被一些媒體肆意地爭光和妖魔化,在死亡後還得承當實在施“糾纏”的重要義務!公平和天理安在?

令人倍感迷惑的是,現在報紙等媒體上責備和見怪男子,為品德廢弛風格墮落、自動撩撥和引誘女性的腐朽官員或企業老總擺脫罪惡景象一日千里,甚至已成為一種常態。好比福州某晚報的《浪費、女人、病魔毀瞭萬萬財主》,南方某省一婦女專門研究媒體頭版頭條的通版年夜題目《女秘書毀瞭國企老總》,《××快報》的《查察長栽在女人手》,湖北某市日報的《常務副區長被女兒“拖”下水》等等,紛歧而足。現實上那些漢子犯法完整是由於玩弄和占有女性的私欲收縮,是“禍因己生”的自取其禍,涓滴怨不得女人。這些將漢子守法犯法義務栽在女人身上的題目文章之類,在社會上發生瞭很惡劣的社會負效應。招致這般情況的緣由除瞭有關媒體人的術業不精、底蘊不豐、見識不濟,也是他們腦筋中“朱顏禍水”偏執認識之反應。有關媒體和職員應當當真反思瞭,何故會幾回再三地呈現這種強加和潑污、輕視女性,為玩弄糟蹋女性的腐朽官員辯護、卸責的文字及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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