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斌】新憲制次序與找九宮格私密空間中心-特區關系

 

 

新憲制次序與中心-特區關系

作者:朱國斌(噴鼻港城市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來源:《原道》第27輯,東方出書社,2016年3月出書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十五日癸酉

      耶穌2016年4月21日

 

內容撮要:“一國兩制”是一種新型憲政軌制,保證噴鼻港長期繁榮穩定是確立“一國兩制”的立法原意,“一國兩制”是個軌制整體,其出發點就是“和而分歧”。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透過行使立法權和決定權分歧外行使著對噴鼻港特區的管治權,也是適格的噴鼻港政改決策者。在基礎法框架下,中心和特區彼此負有的政治義務和品德義務。噴鼻港基礎法乃治港最基礎年夜法,“依法治港”是特區管治實踐的最基礎經驗,應回歸基礎法以鞏固憲制次序。

 

關鍵詞:新憲制次序一國兩制噴鼻港基礎法中心-特區關系依法治港

 

噴鼻港回歸是當代中國歷史和噴鼻港歷史上的嚴重“憲法時刻”,教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志著噴鼻港憲制次序完成了最基礎性的新舊更替,以及以《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為焦點的港英舊憲政次序的終結。哈佛年夜學Mark Tushnet傳授指出,憲政次序是指“一套公道穩定的軌制,透過它,一國的最基礎決策在必定的持續期內得以制訂,同時也包含指導決策的原則”;“這些軌制與原則構成體制”。[1]職是之故,憲政次序由政治的與法令的軌制和軌制所體現的原則配合構成。中華國民共和國恢復對噴鼻港行使主權之日就是噴鼻港新憲政次序確立之時。[2]在中國憲法統率之下,噴鼻港新憲政次序包括如下軌制與原則原因:1.它確立了“一國兩制”作為一種新情勢的國家內部結構;2.它創立了別的一種中間與外圍關系形式和一種新型的中心處所關系;3.它創造了調整新型中心與處所關系的相應法令規范;4.“一國兩制”作為憲法原則充實和拓展了中國憲法理論與實踐。同時,新憲政次序也是相對于回歸前的港英當局憲政次序而言的。在本文中,作者將從憲法與政治學的角度討論三個問題:1.作為新型憲政軌制的“一國兩制”;2.新憲政次序之下的“中心”及其之于噴鼻港的管治權威;3.噴鼻港管治與基礎法。

 

一、“一國兩制”是新型憲政軌制

 

(一)“一國兩制”與憲法

共享空間

 

眾所周知,噴鼻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爆發的鴉片戰爭致使清當局簽署接收不服等的《南京條約》,噴鼻港遂被英國占領,成為英帝國的殖平易近地。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當局簽署了關于噴鼻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配合確認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對噴鼻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國民發出噴鼻港的配合愿看。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全,堅持噴鼻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噴鼻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國當局決定,在對噴鼻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并依照“一個國家,兩種軌制”的方針,不在噴鼻港實行社會主義的軌制和政策,堅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軌制和生涯方法,五十年不變。

 

“一國兩制”是中國國民的聰明結晶,也體現了當時中國領導人的非凡氣魄和高瞻遠矚。這不僅是一項偉年夜的思惟創舉,更是一種具有歷史意義的軌制創舉和實踐。基礎法的草擬歷史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回歸實踐都充足證明了“一國兩制”作為一種新型的國家結構形式的開創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從比較政治軌制與憲法角度觀之,“一國兩制”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國家憲法軌制,為解決一國歷史問題和中心與處所關系供給了主要參照。主要的是瑜伽教室,“一國兩制”被18年的回歸實踐證明整體上是勝利的,是具有開放性、擁有生機和活氣的國家軌制。

 

(二)保證噴鼻港長期繁榮穩定是確立“一國兩制”的立法原意

 

根據憲法,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為噴鼻港定身制作了基礎法,規定噴鼻港特區不實行與中國內地雷同的社會主義軌制,這既是為了保證國家對噴鼻港的基礎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又是充足體現“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政治與法令原則。

 

噴鼻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其他處所行政單位比較而言,享有無與倫比的高度自治。基礎法訂立具體條文,授權噴鼻港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治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這個新的憲法位置為噴鼻港的未來帶來了的宏大保存和發展空間,為噴鼻港的持續繁榮穩定奠基了軌制性基礎。僅舉數例以證明高度自治的充足性和真實性。噴鼻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噴鼻港永遠性居平易近組成;特區依法保證特區居平易近的權利和不受拘束;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軌制和政策,堅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軌制和生涯方法;特區依法保護公有財產權;對境內的地盤和天然資源,特區當局有權治理、應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應用或開發,其支出全歸特區當局安1對1教學排;還有,噴鼻港原有法令,即通俗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礎法相抵觸或經特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正者外,均予以保存。

 

回顧特區的勝利經驗,噴鼻港特區經濟與社會之所以能夠持續平穩發展,居平易近生涯程度穩步上升,居平易近權益獲得充足保證,無不歸功于中心當局踐行高度自治的承諾和特區高度自治體制的貫徹落實。

 

(三)“一國兩制”是個軌制整體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全的概念,對“一國兩制”的懂得可以追溯到回歸到政治偉人鄧小平的思惟那里。國務院舞蹈教室新聞辦公室于2014年6月發布的《“一國兩制”在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以下簡稱白皮書)對此有周全的論述。白皮書指出:“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軌制,噴鼻港等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軌制。“一國”是實行“兩制”的條件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于“一國”,并統一于“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并非等量齊觀,國家的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軌制,是不會改變的。

 

過分,甚至單方面強調“兩制”當然不當,年夜掉偏頗,因為只講“兩制”不講“一國”不僅背離了軌制設計的初志和最基礎,同樣變節了“一國兩制”之本義。同樣,必須指出,一味地凸起“一國”也會消蝕失落“一國兩制”之價值和意義。這種傾向現階段發展很明顯,這可以從內地學者和一些高級官員的文章和講話看到讀到。我們說,資本主義的噴鼻港從憲制上屬于中華國民共和國、社會主義中國,這很好懂得并必須堅持;假如把它簡單懂得為從屬于社會主義具體的(政治、法令和經濟)軌制,那“兩制”就不是原來意義的“兩制”了。同時,我們也要警戒當今噴鼻港社會發展中的旨在排擠“一國”原則的外鄉主義和平易近粹主義思潮。只需激進思潮還是逗留在思惟和言論階段,我們只需觀察剖析預測、分化引導打消負面影響。若發展成為激進行動勢力,并且展開有組織的行動,特區當局當依法采取行動禁止之。與對“一國兩制”的懂得認識相關,白皮書提出懂得噴鼻港基礎法不克不及只見樹木、不見叢林。白皮書的觀點是有針對性的。它說:“《基礎法》條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聯系的,必須把噴鼻港基礎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懂得,放在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軌制體系中來掌握”。針對性在于,因為噴鼻港社會有舞蹈場地些組織和人物喜歡挑出若干有利條文單方面主張權力和權利,并無限縮小。“一國兩制”作為軌制,它是個整體,不克不及打壞,化整為零,各取所需。

 

(四)“一國兩制”出發點就是“和而分歧”

 

“一國兩制”原則的焦點是既堅持國家對噴鼻港行使主權,又維持噴鼻港回歸前的基礎政治、社會、經濟軌制不變。“一國”解決的是國家統一問題,即“和”。“和”就是統一與和諧。“兩制”請求維持內地與噴鼻港軌制的“分歧”現狀。所以,“和而分歧”就是既有國家統一又有地區軌制之分別,既維護國家憲政軌制的一體又堅持分歧地區軌制運作的彼此獨立。就此而言,“一國兩制”就是“和而分歧”,它是中國國民傳統聰明的高度結晶。可否達到“和而分歧”的境界是檢驗回歸實踐勝利與否的客觀指標。“兩制”之下的噴鼻港存在充足的政治空間、不受拘束的經濟環境和高度的行政自治。但是,有些港人眼里只要“兩制”而沒有“一國”的概念,或許經濟上要“一國”,政治上要“兩制”。客觀來看,這些人的年夜多數是從噴鼻港的處所好處和個人短長關系出發的,也無可厚非。但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人純粹從外鄉主義的角度提出非分的政治請求,那就另當別論了。從邏輯和現實來看,在一個主體為社會主義的國家內,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這兩種性質分歧的軌制并存這一現象的確存在內在牴觸和張力。從政治發展和經濟整合的趨勢來看,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不會一方“吃失落”另一方,但雙方會彼此滲透、彼此影響、彼此補充,因為雙方互有需求,可以取長補短、配合發展。

 

現在看來,這種持續的互動過程也給一些港人帶來了憂慮,擔心“兩制”不再;更有甚者,一些激進人士以捍衛“兩制”之名提出“噴鼻港城邦論”“噴鼻港自決論”和“噴鼻港平易近族論”。[3]這無疑會給我們帶來意識形態上的沖擊,甚至引發不當的、不切實際的噴鼻港自決和“獨立”的空想和夢囈。

 

二、“中心”之于噴鼻港的管治權威與政改決定權

 

(一)誰代表“中心”?

 

在新憲政次序和噴鼻港基礎法之下,在中國現實政治語境下和話語體系中,“中心”或“中心當局”須作廣義懂得。它包含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心國民當局即國務院、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心軍事委員會這些國家權力主體。[4]根據憲法和噴鼻港基礎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中心機關或中心當局配合、直接和周全地行使對噴鼻港特區的管治權。例如,全國人年夜有權修正基礎法,人年夜常委會有權對基礎法作出解釋,國家主席列席行政長官及新一屆當局就職典禮,國務院總理作為中心國民當局行政首長簽署行政長官錄用令、聽取行政長官述職,中心軍委領導中國國民束縛軍駐港部隊等。從立法層面觀之,全國人年夜于1990年4月4日通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及相關決定。自噴鼻港于1997年7月1家教日回歸中華國民共和國以來,人年夜常委會分別于2004年、2007年和2014年就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舞蹈教室做出過三次決定;分別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1年對噴鼻港基礎法做出過四次解釋;還在1997年、1998年和2005年作出對基礎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令增減的決定。此外,在回歸前的1996年和1997年,人年夜常委會就中國《國籍法》在噴鼻港特區的落實和若舞蹈教室何執行基礎法第160條處理回歸前的法令分別做出過解釋和決定,并于1996年通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概而論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透過行使立法權和決定權分歧外行使著對噴鼻港特區的管治權。

 

(二)憲法條文梳理和學理辨析

 

全國人年夜之于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權力的文本來源源自憲法和基礎法,取決于全國人年夜的“雙重”性質,即它既是“國家權力機關”,又是立法機關。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官方英文小樹屋翻譯是“the highest organ of st瑜伽場地ate power”。第58條隨即規定:“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和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即“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state”。

 

從憲法條文內在邏輯剖析,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第一成分是“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們被賦予“國家立法權”。那么,全國人年夜究竟有幾多權力呢?憲法學界有代表性的理論主張:“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是全國國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從理論上說,它應是一個全權機關。”[5]憲法教科書沒有關于“全權個人空間機關”的準確定義。粗略懂得,它是一個擁有周全的權力的國家機關;實質上,它可以被接近譯為“totalistic organ”,或許“totalitarian organ”。

 

支撐“全權機關”理論的是“國民主權”這一最基礎憲法原則。根據憲法學理,中國立憲立國的基礎講座場地是“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委托他們的代表透過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以國民的名義行使周全的權力,國民是權力最終一切人。憲法第2條和第3條落實了這種設定:“中華國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國民。國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第2條);和“中華國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平易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都由平易近主選舉產生,對國民負責,受國民監督。”(第3(2)條)。

 

進而言之,全國人年夜軌制在集權原則(即“平易近主集中制”)統率下,在設計道理上是先集權,再進行職權分工。在實踐中,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不成能(實際上也不應該)行使所教學有的的國家權力,這就必須將分歧性質的職權分派給其他國家機關受理。因為“國家機關既然要分工,就不成能一切國家事務都要集中由它直接處理。全國人年夜通過憲法和法令確定了各類國家機關之間的職權劃分,而把最具決定性意義的職權留給本身”。[6]與此同時,憲法請求,“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民代表年夜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3(3)條),即將這些國家機關置于全國人年夜監共享會議室督之下。由此觀之,我們絕不克不及將人年夜軌制下的權力分工設定與東方平易近主國家實施的分權架構進行橫向比較,甚至同等之。

 

從憲法文本上進一個步驟考核,全國人年夜有權行使15項職權(見第62條),此中包含“(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私密空間其軌制”一項。許崇德將它們擺列列舉為以下權力:修正憲法、制訂和修正法令、組織其他國家機關、同意國家計劃和預算、監督常務委員會和其他等六個方面。[7]為便于對比研討,這些職權也可以具體分化為四個性質和類別的權力,即:立法權、任免權(某人事權)、決定權和監督權。[8]即,這四方面職權是“最具決定性意義的職權”(許崇德語)。

 

作為全國人年夜的常設機關,常委會同樣享有充足而又廣泛的職權,共達21項,分屬四個方面: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9]常委會有權行使的這些職權與全國人年夜的職權是重迭的,二者職權的性質也是雷同的,這是由國民主權這一憲法原則和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配合屬性(“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當然,常委會行使上述職權時是要受制于憲法指定的某些條件的,如:只能“制訂和修正除應當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制訂的法令以外的其他法令”和“在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閉會期間,對全國國民代交流表年夜會制訂的法令進行部門補充和修正,可是不得同該法令的基礎原則相抵觸”等。

 

(三)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適格的噴鼻港政改決策者

 

就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之于特別行政區的職權而言,憲法第31條是基礎性條款:“國家在需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軌制依照具體情況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以法令規定。”第31條是憲法授權條款,它明確授權全國人年夜確立特別行政區內的重要“軌制”。這與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的全國人年夜“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軌制”相呼應。此外,憲法第67條第(4)項常委會有權“解釋法令”;“法令”天然包含作為全國性法令的兩個特別行政區基礎法。對于后一點是無爭議的。

 

一向以來,噴鼻港有人對中心當局能否對有權就噴鼻港政改問題作出決定提出疑問,或表現不解。那么,全國人年夜常委會能否有充足權力直接就特別行政區軌制作出決定或決議?從憲法文本看,的確不存在這般字眼和規定。難道人年夜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三個決定,即2004年4月26日通過的《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和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是違憲的?

 

根據中國憲法理論,上述決定當然是合憲的。概論之,基礎來由如下:第一,且是重要的,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同為“國家權力機關”和政權機關,享有周全的管治權力與充足的政治權威,其權力來源的正當性毋容置疑;第二,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年夜的常設機關(而非秘書處),從機構設置和立憲原意來看,它本來就是全國人年夜的一部門,與全國人年夜是一體的,二者不成被朋分對待。[10]“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已經成為中國名副其實的‘行動中的國會’,承擔著很是沉重的立法任務及其他任務任務。”[11]第三,常委會擁有的職權,其性質與全國人年夜職權是雷同的,其制訂的法令與全國人年夜制訂的基礎法令在法令效率上是分歧的,[12]其決定和行為應該被懂得為具有憲法和全國人年夜的授權;即常委會制訂的法令、作出的決定從憲法設定和機構性質來看一定是有權立法和決定,行為是正當的。最后,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年夜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軌制”,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顯然包括于“軌制”之內;并依據《憲法》第31條即“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軌制依照具體情況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以法令規定”,全國人年夜須制訂噴鼻港基礎法將上述軌制法令化、軌制化。因此可以確定,全國人年夜根源性地享有對噴鼻港政制事務及其發展的決定權。至于說中國憲法和基礎法下的這種憲政設定和軌制設計自己能否合適其他平易近主國家的普通原則和憲政軌制,則另當別論。這不是本文的關注點。

 

為了證明人年夜常委會有權決定噴鼻港政治體制改造及其相應設定,為了說明上述三個決定是合適憲法和基礎法令的,我們可以從決定的內容來剖析。在“一國兩制”之下,管治噴鼻港特區的權力可以分為“中心享有的權力”和“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權力”。[13]從事務性質或屬性上剖析,噴鼻港特區事務也可以概況區分為主權范圍內事務(“中心事務”)和處所自治事務(“自治事務”)。根據噴鼻港基礎法第一章和第二章,簡言之,關于噴鼻港的交際、防務和特區內政治軌制設計與設定(因為它觸及到特區與中心當局的關系)應該屬于中心事務,即由“中心國民當局”或廣義的“中心”治理的事務。據此,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應當由中心直接負責的事務,這也可以從基礎法第45條與附件一、第68條與附件二規定的法式和原則解讀出來。從憲法和基礎法規定共享會議室來看,“兩個產生辦法”的任何變更須經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同意”或“備案”這兩個憲法法令法式。

 

歷史上的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年夜曾經通過《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當局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可見,僅就噴鼻港政改事務包含“兩個產生辦法”而言,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無疑在“憲制上適格”,便是合憲的決定權主體。對于該種軌制性設定,李飛(時任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副主任)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對《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出的說明中,就明確闡述了該次釋法的目標及理據。他指出:“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共享會議室局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處所行政區域。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于中心的授權。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年夜制訂的噴鼻港基礎法予以規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處所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噴鼻港政治體制的發展,觸及中心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必須在噴鼻港基礎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正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法式,是噴鼻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嚴重問題。能否需求修正和若何修正,決定權在中心。這是憲法和噴鼻港基礎法確立的一項極為主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中心當局發布的《“一國兩制”在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2014)在談到“周全準確掌握‘一國兩制’的含義”部門與李飛提出的理據原則上相吻合。

 

(三)中心和特區權力與義務關系辨析

 

在憲法和基礎法之下,“一國兩制”又演繹為“一國兩法”這種新型的法令軌制設定。在“一國兩制”之下,主權者(中心當局)對特區承擔有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如“作為”的義務包含:作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軌制并不實施于資本主義的噴鼻港,中心保證噴鼻港的高度自治,保證噴鼻港的繁榮穩定。而“不作為”的義務則有:中心不為特區自治事務立法,不干預任何屬于特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中心司法權不凌駕于噴鼻港法院系統等。可是,作為處所自治單位的噴鼻港特區,在從中心那里為居平易近爭取更多權益的同時,同樣應對中心當局承擔義務,這包含:特區當局有維護中心當局依法管理特區的義務(如主導政治改造),特區立法和行政機關有傑出管治的義務,對全國性決策(如反“獨”促統)有執行的義務。一言以蔽之,一方既不克不及以“一國”為來由含混特區的成分/腳色甚至消滅之,另一方也不克不及以“兩制”為依據行變相“獨立”之實,搞所謂“平易近族自決”。

 

但是,“一國兩制”的構成也體現著一種建諸講座場地于政瑜伽場地治權威次序之上的政治義務格式,中心和特區彼此負有政治義務的格式本源于此。迄今為止,鮮有論者從宏觀政治學的視角深刻考核中心和特區的政治義務及其構成。在中心和特區關系中,對政治權威的識別決定?對誰承擔政治義務和承擔多年夜范圍的政治義務,并且說明為什么要承擔政治義務。不論你認同與否,從中英聯合聲明到基礎法的過程就是噴鼻港人識別并接收北共享會議室京政治權威的過程。制訂基礎法的初志(即立法原意)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全,堅持噴鼻會議室出租港的繁榮和穩定”這兩個方面(參見“序文”)。因此,中心和特區彼此負有的政治義務都納進進基礎法之中。

 

推而論之,特區當局對中心當局負有“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全”包含自行立法落實第23條的政治義務,何時立法當然要視時機能否成熟來私密空間定。那種不承認權威、情勢上表現為不受拘束主義的觀點不克不及詮釋中心和特區關系所代表的政治現實。這是有百害而無一益的,因為它甚至能小樹屋夠會形成無當局主義和“反動的社會主義”,或許出現一種以國民的名義出現的、實為平易近粹主義的社會運動。事實上,噴鼻港政治黨派社平易近聯主張和從事的就是這樣一種平易近粹主義的社會運動。

 

在基礎法之下,政治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是無條件的。此外,中心和特區雙方還彼此負有品德義務。品德義務并不具有法定強制性,也可所以有條件的。中心當局從“堅持噴鼻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一法定義務出發,在2004年中及以后發布了一系列“挺港”辦法,這是中心當局實行品德義務的表現,從而進步了中心當局的品德人格。權利和義務關系從來不是單向的,樹立在無私且不公正的基礎之上的關系也不會耐久。特區當局和居平易近能否也應該經常捫心自問:對于中心當局和內地國民,我們能否已經實行會議室出租了法定的政治義務和基礎的品德義務?

 

三、“依法治港”是特區管治實踐的最基礎經驗

 

(一)噴鼻港基礎法乃治港最基礎年夜法

 

法者,治之端也。共享空間噴鼻港可否實現經濟長期繁榮、法治持續興盛、平易近主有序發展等善治氣象,重要取決于基礎法可否順利實施和遵照。回歸歷史確已證明,基礎法是以“一國兩制”為依托的噴鼻港新憲制次序得以勝利形塑的保證書。

 

噴鼻港特區新憲制次序的條件在于保證原有資本主義軌制與生涯方法的不變。以此為保證,奉消極不干預為圭臬的資本瑜伽場地主義噴鼻港能夠繼續堅持其在國際經濟中的優勢位置。“五十年不變”的另一維度在于堅持噴鼻港原有法令軌制不變。通過基礎法,源自英國的噴鼻港通俗法法令體系得以在中國法制下存續。原有法治軌制在新憲制次序下得以保存,體現了基礎法對噴鼻港在回歸前的法令完備、法令人員設置裝備擺設以及法治傳統的認可與保證,更構成了作為本日噴鼻港焦點價值之一的法治精力的基礎。噴鼻港居平易近和國際社會對噴鼻港法治傳統和法令軌制的認同與信賴,既是噴鼻港持續吸引外國投資者的最基礎動因,也是噴鼻港人引以為豪和區別于內地之處。

 

基于噴鼻港特區“依法保證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居平易近和其別人的權利和不受拘束”的法令承諾,基礎聚會場地法第3章以列舉的方法厘定了噴鼻港居平易近享有的各項基礎權利與不受拘束,為噴鼻港的人權保證供給了成文的憲制性依據。以被港人視為焦點價值的表達不受拘束為例,在堅決維護法治的條件下,港人不時就包含如勞工福利、文物古跡保育、政制發展、教導改造等在內的各種議題以分歧方法表達意見。對此,特區當局也始終尊敬居平易近戰爭聚會請願的權利,回歸后的噴鼻港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伸張和保證了噴鼻港居平易近的言論和表達不受拘束。概言之,對于噴鼻港居平易近而言,其享有的較回歸前更為廣泛的基礎權利和不受拘束有賴于基礎法的有用貫徹與執行,這無疑是形塑噴鼻港憲制次序的又一主要手腕。但是也要看到,“表達不受拘束”在任何軌制之下都是有界線的。不久前發生的“占領中環”運動對國民心目中的法治軌制和理念無疑帶來了直接的沖擊。若何才幹讓人們重拾法治信念是現階段應盡力的重點。

 

(二)回歸基礎法以鞏固憲制次序

 

基礎法歷經了準備階段(制訂通過到實施開始)、法治化階段(實施開始至政改啟動)和2013家教年開始的平易近主化階段。在最后這一階段,基礎法的出力點在于若何順利推進“雙普選”,以最終落實發展噴鼻港平易近主政治的遠年夜宏偉目標。但是在2015年6月18日,噴鼻港立法會否決了當局提出的政改計劃,從而使得政改的未來面臨良多變數。噴鼻港社會圍繞政改這一問題一向爭議不斷,社會也持續趨于決裂狀態,以“占領中環”運動為代表的政治對抗將爭議推向了極致,6.18立法會否決將這種狀態暫時凝結化了。何往何從,看來一時難見分曉。

 

此時此刻,噴鼻港憲制次序的修筑與鞏固面臨考驗,“一國兩制”的典范意義也飽受質疑。究其本質,牴觸與沖突的深層次本源在于“一國兩制”之下噴鼻港憲制次序具有某種因傳統和體制差異而與生俱來的內在張力。這種張力應若何消解呢?歸根結底,我們還是應該回歸基礎法,只要依賴基礎法設定的原則和框架才幹慢慢解決社會沖突和牴觸,包含政治改造這一嚴重議題。實際上,被譽為“創造性杰作”的基礎法所擁有的內素性獨特構造具備這種消解才能。我們確信,正如噴鼻港法院認為那樣,作為“活的文件”的基礎法具有包涵、妥協以及均衡與再均衡的軌制改革才能,應該并且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概而言之,回歸基礎法乃是鞏固噴鼻港新憲制次序的獨一途徑。

 

四、結語

 

“一國兩制”是中國執政當局提出的創造性的舉措,它既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又能夠堅持一地卓有成效的基礎軌制繼續有用。它體現了變與不變的辯證關系,買通了統一與多元價值觀之間的通道,活用了中國立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創造了一種新型的中心與處所關系結構和形式,在中國憲法之下形塑了一種新型憲法軌制。但是,我們看到,這一新型軌制的創立與運作從來沒有一帆風順過,十八年的回歸實踐磕磕碰碰,歷經風吹雨打,獲得本日之成績實為不易。所以,我們起首應該正面評估特別行政區回歸與發展史。

 

就中心當局與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關系而言,在確認中心對于噴鼻港的“周全管治權”(白皮書用語)之余,我們特別需求思慮中心管治噴鼻港的管治哲學和方法方式。“積極不干預”或謂聽任式的管治實踐當然難以為繼了,而威權式的管治方法紛歧定就長期有用。就特別行政區管治而言,行政長官和當局施政遭受到種種制肘,困難重重,除了現行軌制缺掉和行政長官個人素質等原因之外,管治正當性和當局平易近主性也是主要緣由。有良多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從理論層面上反思和軌制層面上檢討。套用內地的話來講,噴鼻港今朝的狀況就是一種“新常態”。本日噴鼻港發生的這一切都是有緣由的,只是我們以前沒有那么警戒、發覺、預測,進而予以防范。回歸以來,噴鼻港社會在繼續繁榮的表像之下,思惟界進進了迷掉、混沌和決裂狀態,好比要找出主流思惟來是很困難。“新常態”還會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并將圍繞兩個方面展開,一個是政改,另一個是管治,而兩者其實也是互為關聯的。是的,噴鼻港需求思慮、從頭定位。

 

最后,管治問題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法令問題;就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它同時是、甚至更是一個政治問題舞蹈場地。研討“一國兩制”下的中心特區關系除了圍繞憲法和噴鼻港基礎法展開之外,我們要始終關注中心政治與政策這一年夜環境的相應變化,否則,研討將會是閉門造車,或許隔靴搔癢。

 

注釋

 

作者系噴鼻港城市年夜學法令學院傳授、法學博士。感謝《原道》編委會、特別是北京航空航天年夜學高研院田飛龍講師熱情、執著的寫作邀請。經與田博士商討并征得事前允許,本文是在作者近期發表在《至公報》《中國評論》《噴鼻港基礎法面面觀》上的若干論文基礎上改革重寫而成,特此說明。

 

[1]Mark Tushnet,The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Princeton U Press,2003),p.1.

 

[2]有名憲法學家、噴鼻港年夜學法學院榮休傳授Yash Ghai的一本專著就是以“噴鼻港新憲政次序”為題。參見Yash Ghai,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2nd.Ed.,HKU Press,1999).

 

[3]代表性著作有陳云:《噴鼻港城邦論》,噴鼻港天窗出書無限公司2012年版;陳云:《光復外鄉:噴鼻港城邦論II》,噴鼻港天窗出書無限公司2014年版;《噴鼻港平易近族論》,噴鼻港年夜學學生會2014年編印;戴耀廷:《占領中環》,噴鼻港天窗出書無限公司2013年版。

 

[4]見王振平易近:《中心與特別行政區關系: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143頁。

 

[5]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147頁。下劃線為引者所加,下同。

 

[6]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第147頁。

 

[7]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第147-148頁。

 

[8]參見朱國斌:《中國憲法與政治軌制》,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117-123頁。

 

[9]參見朱國斌:《中國憲法與政治軌制》,第129-133頁。

 

[10]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363頁。

 

[11]張千帆主編:《憲法》,第363頁。

 

[12]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第360頁。

 

[13]王振平易近:《中心與特別行政區關系: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第6章,第7章。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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