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臺灣地域自1987年戒嚴后,社會成長生氣蓬勃、提高敏捷,行政法學在此佈景下接收多元豐盛的營養而有諸多變更。行政法泛論如公私區分實際、法令保存準繩面臨新的挑釁,行政組織法例有自力機關、行政法人的建置,電子化科技的應用更對行政行動實際發生反動性沖擊。而全球化、高科技化不單加快信息交通,就連疾病、災難的傳佈也是進步神速,部分法應若何因應調劑,亦在臺灣行政包養網 法學者的追蹤關心之中。回想并檢查現況,才幹瞻望行政法的將來。
要害詞: 臺灣、行政法學、變更、挑釁
一、媒介
1987年7月15日,臺灣地域解除了長達38年的戒嚴統治進進較為不受拘束平易近主的時期,在朝政府對法令、政治範疇的研討頒發所持立場逐步開放。[①]另一方面,行政部分除重視“依法行政”等行政法學道理準繩之操縱,亦逐步停止各項嚴重行政法相干法典的修改,以因應時期需求;在學者積極推進下,自1990年月以來臺灣地域歷經“訴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履行法”的修正,以及“行政法式法”、“行政罰法”的公佈實行,行政法制可說年夜致完整。因此“戒嚴”可謂臺灣地域行政法學成長的分水嶺,此后行政法學如同解脫枷鎖,在戒嚴后的20馀年有了長足的提高。
“戒嚴”讓臺灣地域行政法學獲得初次衝破性成長,但面臨全球化的趨向,臺灣正遭到其它國度經濟、政治、社會、周遭的狀況及文明等周全性的影響與沖擊,此一成長潮水,勢必對臺灣法制發生影響。臺灣地域行政法學應若何應對此一變更,現行的行政法制能否足以順應?有學者即指出傳統以符合法規性把持及權力接濟的行政法學無助于找到臺灣本身的行政法,更無法面臨將來成長的需求。[②]經過的事況20馀年蓬勃成長,在新時期挑釁確當下,臺灣地域的行政法學可否再次衝破,追求妥適包養 的因應措施走出本身的途徑?欲答覆如許的題目,起首應回想近20年來臺灣行政法學成長的趨向,以時光為經、系統為緯,停止全方位的梳理。21世紀已過10個年初,在這世紀瓜代的前后10包養網 年,深刻而普遍的檢視別具意義!
二、實際成長軌跡
行政法學的成長年夜都落后平易近刑法學,二戰以后跟著政經情事的變遷,行政法的成長異常豐盛,成為法學範疇中主要的顯學。好像其它法令普通,行政法學亦隨同時期提高而不竭產生演化,在離開平易近法之系統后,行政法學逐步走出本身的作風,并架構自己的實際與系統,臺灣地域亦無法自外于這股風潮,以下便針對幾項較為主要之成長趨向提出簡略闡明。
(一)道理準繩之建構
有關行政法的道理準繩,臺灣地域學界會商甚多。1999年“行政法式法”公佈并于2001年1月實行,將學界所建立之行政法道理準繩歸入法令條則,使其具有法令效率。“行政法式法”除第1條說起“公平、公然、平易近主”之合法法令法式與“確保依法行政準繩”外,第5條至第10條共羅列六項法令準繩,包含依法行政準繩、明白準繩、公正(同等)準繩、比例準繩、誠信準繩、制止裁量濫用準繩;而第4條則為歸納綜合規則,藉以包容其它行政法之道理準繩,[③]是以除“行政法式法”規則以外,其它諸如行政法式合法性、公個性準繩、尊敬準繩等,雖未歸入法令規則,亦為行政行動必需遵照之法令準繩,信任將來應有新的準繩連續成長成包養網 形。[④]
(二)由消極走向積極
由晚期倡導“管起碼的當局就是最好的當局”,演化為請求“樹立年夜無為的當局”;行政法的感化由消極限制當局不妥應用權利(如貪污、濫權),誇大監視準繩,走向完成公共好處的積極斟酌,促使當局施展效能完成公共福祉,[⑤]賜與國民“由搖籃到宅兆”的完全照料。是以當局永遠有做不完的事,且其授與、給付是一種任務,并非反射好處,所謂“德政”也不存在,但凡無法盡量知足國民需求的,就是有待盡力的當局。[⑥]
(三)由干涉走向辦事
即行政法學之重心,已由200年前歐陸之“次序法行政”——國度之目標在于保持公共次序與社會平安,以“干涉行政”之手腕為主;改變為國度之目標乃促進國民保存的基礎前提、改良國民的生涯水準,[⑦]故應積極供給各項給付,以知足國民之需求。辦事行政的范圍至多應包含社會保證軌制、興修及設置公共舉措措施社會行政及滋長行政,涵蓋教導文明科技、路況扶植、經濟成長、社會福利與周遭的狀況衛生維護辦法。
(四)系統之從頭樹立
“系統”是每個法令系先生進學時聽到最多的名詞之一,系統的樹立更是每個法令人必作的課題。簡直每個學者都將行政法的系統區分為“泛論”與“各論”,以下分辨闡明:
1.泛論架構內在的事務之擴大普通以為“泛論”應包含基礎道理準繩、行政組織、行政感化及行政接濟等四年夜部門,行政法學的框架當包養 然年夜同小異,然其內在的事務倒是與時俱進而有所演化:如行政組織包養網 法之重心便由“國度行政”轉為“處所自治行政”;[⑧]而國際社會交通頻仍,各類跨國組織或區域整合接連成立,是以行政組織法的追蹤關心核心又從“國際行政”轉為“國際行政”,甚至有所謂“全球行政法”的鼓起;[⑨]以及在公私合力潮水下,介于公、私之間的組織型態——行政法人。[⑩]其次,“行政感化”亦浮現多樣化,由晚期以“行政處罰”為焦點的形式,演化為包含行政契約、行政打算及行政領導等多樣性的行政感化手腕,使行政行動更為柔嫩、更為多元、更為機動又更有彈性。最后,“行政接濟”則由“平易近告官”之訴愿、行政訴訟,參加協商、仲裁等ADR手腕。[11]
2.部分法(各論)之建構越來越多學者倡導以“部分法”之概念代替“行政法各論”,重要緣由在于行政法各論成長敏捷,不單各範疇品種單一,並且跟著社包養 會提高,各類本能機能分工漸細,行政部分法亦日趨多元成長。每一範疇之實際亦愈見細膩,是以樹立各類重要特別行政法的“基準法化”便顯得極為主要,譬如:教導基礎法,迷信技巧基礎法、地盤基礎法、談吐基礎法、農業基礎法、國稅基礎法、休息基準法,周遭的狀況基準法及公事員基準法的研擬等。
(五)公私法界線含混
公法與私法為法令的兩年夜範疇,惟將法令分為公法與私法并非于任何時期皆為人所認識且毫無爭議,有關公、私法差別學說或公私法二元實際亦非存于任何法系,[12]甚至有些人以為最基礎不需求差別公法與私法的性質。[13]臺灣晚期受japan(日本)傳統行政法學之影響,主意公法與私法之差別仍有需要;“行政法式法”第92條規則行政處罰系就“公法上詳細事務”、同法第135條行政契約乃針對“公法上法令關系”,可見實務上仍以公、私法之區分為重要架構。[14]晚近則受歐陸行政法學影響,以為兩者之差別“并非先驗的、盡對的、實質的差別,僅為一汗青上之演化,為軌制上、技巧上之區分方式”,[15]其差別之艱苦至多表示在地盤案件、保險案件及國有財富處罰案件三品種型;[16]由此可知,公私法二元論系為因應實務上需求,是為訴訟類型的分工,亦是為法院管轄的需要。但跟著行政運動、行動情勢的多樣復雜化,國度與市平易近社會之對峙逐步消散,公法與私法二元對峙圍籬漸呈欄柵含混化,若仍將行政運動之範疇截然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分歧道理之兩年夜部門,實有艱苦;且于現行法下,偏離實定律例定,于事物性質上絕不斟酌地認可行政權運動之權利性與優勝性,基此所建構之法說明論恐將發生疑問。[17]
(六)公私合力之勃興
公私合力至今仍為一靜態法令概念,不單稱號未固定、界說也紛歧而足。此中最狹義者,乃將公私合力懂得為一聚集概念,泛指一切公、私部分一起配合實行公行政義務之景象;基此,但凡行政義務之履行非由公部分所獨攬,而系有私部分之介入或協助者,包養 即可涵蓋于公私合力概念之中[18]。行政機關廣泛將“公私合力”視為是醫治行政義務肥腫癥、晉陞行政效力,以及加重國度財務累贅之良方,而普遍利用于各行政事務範疇,亦即所謂“往義務化”;[19]尤其于2007年3月2日通車營運的臺灣高速鐵路(以下簡稱臺灣高“也就是說,我丈夫的失踪是因為參軍造成的,而不是遇到什麼危險,可能是有生命危險的失踪?”聽完前因後果後,藍玉華鐵),更號稱是截至今朝為止全球平易近間投資金額最高之BOT(平易近間興修營運后轉移形式)案。[20]
包養網 但是,臺灣地域的臺灣高鐵以及高雄城市捷運等幾項嚴重BOT 案,卻屢屢迸發官商勾搭弊案,公私合力軌制遂遭遇到政策妥適性之嚴重挑釁,甚而承受“公私合力即為公私分贓”之譏。再者,因BOT 事務之公、私法屬性未明亦激發之系爭案件司法審訊權回屬爭議;縱使行政法院認定BOT事務乃屬公法爭議而確定本身享有審訊權者,在專律例范密度稀少與內在不明白,以及泛論性行政律例(尤其是行政法式法)尚未對公私合力新興行政義務履行形式有所呼應之雙重法制瓶頸下,往往僅能從現有之行政法泛論架構以及行政法之普通法令準繩中,測驗考試追求裁判上之立論根據。[21]
三、以後遭受挑釁
(一)法令保存準繩[22]松動
有學者以為,“行政法式法”的特征是表裡部效率區分,其實際基本與法令保存準繩有關,法令保存背后為平易近主準繩、法治國準繩與基礎權力維護準繩,是以只需牽扯內部效率即需法令規則或受權。有學者主意,應透經過歷程序導進某人平易近之法式介入緊張法令保存準繩。[23]可是,法令保存準繩在臺灣法制中很是深化,假如沒有更堅實的法理依據與配套軌制,則不宜貿然以法式介入代替法令保存題目。[24]
還有學者以為,行政他接過秤桿,輕輕掀起新娘頭上的紅蓋頭,一抹濃粉的新娘妝緩緩出現在他面前。他的新娘垂下眼簾,不敢抬頭看他,也不敢法對于平易近主合法性的懂得是單一的,完整來自平易近意代表所構成的國會,是以依法行政、法令保存等準繩終極都指向平易近意機關;但自2000年開端臺灣地域已藉由直選的方法選舉引導人,供給了行政權國會受權之外的平易近主合法性,行政法必需反應這種雙元的合法性起源。[25]但有學者否決指出,法令保存準繩之存在依據為平易近主準繩、法治國準繩與基礎權力維護準繩,二元平易近主辦論只要平易近主合法性基本,缺少法治國之制衡與國民基礎權力維護的基本,無論若何加強大眾介入法式,也只能彌補而不克不及代替法令保存準繩。[26]
(二)行政行動產生異變
“行政法包養 式法”實行10年以來,逐步面對需求從頭檢視之處。好比行政處罰準繩上須行政機關對現實查詢拜訪“終結”并作一法令上結局決議,也必需重視現實認定尚未終結、行政法令關系為終于確認之“臨時性行政處罰”的存在;又如高淨化舉措措施采分階段允許,是以“行政處罰”也應包含此種朋分成數個“部門允許”的類型,認可每一部份均為本質上自力的行政處罰,均有內部效率。[27]別的,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現雖有行使公權利之性質,但若被鑒定為契約之表意行動則不屬行政處罰之范疇。[28]
與行政處罰比擬,行政契約在臺灣晚期屬于較生疏也較少為學者所研討的行政行動。[29]一契約能否屬行政契約,以其產生公法上或私法上權力任務關系之變更為判定。可是在給付任務性質為中性時其界定就不不難,特殊是金錢給付任務契約之性質,既非公法也非私法,而是所謂公私混雜契約;此種型態的契約終止要包括藍玉華無言以對,因為她不可能告訴媽媽,自己前世還有十幾年的人生閱歷和知識,她能說出來嗎?一個公法任務即可成立行政契約,因此擴展行政契約的實用范圍。此種特別型態的契約能否答應、法上之定性及接濟法式等,皆有待深刻研討。[30]
“行政法式法”第150條為律例號令的規則,其最年夜特點在于需求法令受權。但“央律例尺度法”第7條卻仍保有“權柄號令”的規則,權柄號令”指的是“行政機關退職權范圍內為履行法令,未經法令受權,而逕依權柄制定公佈之包養網 號令”, 因“央律例尺度法”未共同“行政法式法”同步修改,是以學界對于權柄號令存廢的爭議依然存在,[31]尤其行政部分更以實務上尚存大批權柄號令,認其有保存之需要。[32]
“行政法式法”第159條則界定了“行政規定”準繩上并無內部效率,但在裁量基準或判定馀地的行政規定,則破例產生內部效率;此種內部效率是直接或直接產生,學理上并不明白。有學者以為,風險決議範疇可在必定前提下導進具有直接內部效率的“規范詳細化行政規定”;[33]但這種具有直接效率的行政規定會不會與“普通處罰”發生差別上的不易,而使得行政行動的類型更趨凌亂,則有待察看。
此外,“不決型化行政行動”為近年來學說多所會商,但其范圍畢竟應包含哪些行動則未見分歧。吳庚以為“不決型化行政行動”應指包養網 “行政法式法所明定之行動型態以外,含有興趣思表現原因行動”,且可分為四類。[34]
(三)法治不雅念屢遭沖擊
法治社會是東方文明最自豪的成績,法治社會的建構更是維系古代化國度長治久安的不貳秘訣。法管理念雖因時期與國家之移易而變更其定義,可是“務求客不雅的法的安排、防止客觀的人的統治”的實質則未嘗稍異。中國社會軌制幾千年以來的特點即是“人治”,是以“得明主而治,遇昏君則亂”,此一特點也許是我國不克不及成長出相似東方法令軌制之一年夜緣由。
現今臺灣正慢慢邁向法治社會,但仍有良多社會實際與幻想另有很年夜差別,此由當局建制中設有各類姑且性“跨部會(局處)小組”可以略見眉目;由於非論“中心”或處所當局,皆依權柄設置各類部會或局處,“中心”有“行政院”院務會議、處所當局亦有縣(市)當局會議,其下另有主任秘書居中和諧,按理應可依現制處置各類事務,若事必依附姑且性之跨部會小組,則常設機關之功能能否不彰不免令人質疑。
再者,以2009年中南部“八八水患”為例,臺風甫登岸之際,“中心災難應變中間”即有官員進駐,[35]各處所當局亦建立緊迫應變中間,并由首長親身坐鎮。臺風過后,中南部嚴重受創,社會各界紛紜責備馬英九未公佈緊迫號令乃至影響救災進度,并請求撤換行政院長劉兆玄;各地哀鴻亦因處所首長未前去其棲身災區觀察,責備當局救災不力、對哀鴻隔山觀虎鬥。現實上根據“災難防救法”§4規則,[36]災難救助之主管機關在中心為“你剛才說你爸媽要教訓席家甚麼?”藍玉華不耐煩的問道。上一世,她見識過司馬昭對席家的心,所以並不意外。她更好奇外交部,是以究責之對象應為外交部長;然臺灣地域此刻風行一特別景象,即不論產生鉅細變亂,都要檢查“總統在干什么”、[37]“閣揆到哪里往了”,可見臺灣國民仍逗留在等待“賢明引導人”統治、搞“好漢崇敬”的思想。現實上若當局體系體例完整、運作順暢,則何須事事都方法導層峰切身叁與,若總統、閣揆必需身體力行,無疑宣佈其行政團隊呈現瑕疵,行政組織亦有待調劑。
(四)法令殖平易近存在遺毒
晚期臺灣處于威權統治,行政法被視為對統治者的限制因此緊縮成長空間,那時所謂行政法是為了把持社會次序而存在,并常成為損害國民權力的起源。是以那時學者以引個月,用事實證明女兒的身體已經被毀了。惡棍被污染的傳言是完全錯誤的。他們怎麼會知道自己還沒有行動,可是席家卻率進本國學說與軌制的方法,測驗考試改良臺灣行政法濃重的威權偏向,為瘠薄的臺灣行政法學樹立基礎的闡述基本。此種法令移植固然有當時代進獻,但是成長至今卻演化成各自拜神的法令殖平易近主義;也就是學者將其留學母國的法令系統或法學實際,直接或直接套用在臺灣社會現況,疏忽二者之間汗青文明、政經形式的差別;更有甚者,分歧留學佈景的學者彼此之間甚少交通,是以固然德國軌制、japan(日本)作法、美國粹理百花齊放,但唯獨完善臺灣不雅點。[38]
固然翁岳生傳授早在1993年便已提出呼吁“對本國學理與立法規的采擇,應留意國際汗青佈景與列國汗青與社會佈景的差別,……進修時要謹慎選擇,而非全盤接收。應當要斟酌到哪些合適我們的需求,哪些不合適我們的社會周遭的狀況與平易近情的請求”,[39]但此種“中西兼容并蓄”的情況卻不見改良,即以“行政法式法”之立法任務而言,至多便有留學德國、japan(日本)及美國之學者叁與,該法雖以德國《行政法式法》為母本,然舉凡美法律王法公法之“聽證”[40]、japan(日本)法之“行政領導”[41]及我國固有之“陳情”[42]皆包涵并蓄,即為最好例證。
上述“行政法式法”引進諸國分歧軌制,僅編製上稍顯箝格不進,運作上尚稱順暢,題目較年夜者為根據五權憲法所建置之“中心”當局體系體例。臺灣地域包養 “中心”當局體系體例,年夜體上系根據孫中山師長教師所創“五權分立”所建置,所謂“五權分立”系孫中山師長教師“因襲我國固有之思惟”、“規撫歐洲之學說業績”而首創之政治軌制,除傳統三權分立之外,尚包含測試、監察兩權;“中心”當局除“公民年夜會”外,尚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與“測試院”,此中“公民年夜會”、“立法院”及“監察院”配合相當于平易近主國度之國會,[43]其后經過的事況數次修憲才慢慢走向以“立法院”為單一國會;而“測試院”、 “監察院”更與“行政院”之權限有若干堆疊不易區分之處,形成“中心”當局體系體例很是雜亂。[44]
年夜海洋區在這方面與臺灣地域相仿,中心當局體系體例亦非三權分立,且亦為法令繼受者。近年來因改造開放已逐步邁向法治國度,各項立法需求甚殷,是以可以臺灣地域立法經歷為鑒,能否各部法典皆應“擷取各家之長”?其次,在講究全球化與外鄉化以晉陞國度競爭力的同時,對于本國之法令軌制能否應自覺全盤接受,或是斟酌自己文明佈景之包養 分歧,design合適自己所用之法令規章,是一嚴厲且艱巨之課題。
(五)自力機關可否自力
“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則“行政院”下設置“中心選舉委員會”、“公正買賣委員會”及“國度通信傳佈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等二級自力機關。自力機關的軌制design與運作為行政法學界所追蹤關心,尤其聚焦在“通傳會”的人事錄用法式與訴愿管轄的爭議上。“通傳會”是臺灣第一個成立的本質自力機關,卻在佈滿政治爭議佈景的情況下掛牌,[45]尤其該會為消息媒體的主管機關,是以自設置以后遭到很多干涉、一路走來非常顛頗,尤其是在個案決議的訴愿管轄回屬題目。學界原來有良多會商、實務上判決見解也不雷同,但“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經過議定議(一)公布后,實務界以為“通傳會”的行政處罰訴愿案件應由“行政院訴愿審議委員會”審議。[46]自力機關的設置是盼望透過組織的自力性與專門研究性,就特定範疇的管束構成公道的決議計劃;假如不克不及自為訴愿管轄,若何能自力運作,“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定可說是行政法實際之一嚴重發展!
(六)小我莊嚴與全體公益若何協調
處于動蕩不安的狀態時,當局較包養網 無法顧及私益,即所謂“緊迫即不熟悉法令”;[47]但緊迫時并非無法令狀況,而是由日常平凡法進進緊迫時代法制之狀況,臺灣已回回“憲法”多年,對公、私益的協調已有成效。但是,跟著臺灣法制逐步齊全,國民權力認識低落,行政法除側重私益的維護外,對“人道莊嚴”的器重也與日遽增;但隨同高科技的風險社會到來,[48]風險治理也不成疏忽。人道莊嚴是基于小我不受拘束基礎權力維護準繩,而風險治理則常須從全體公益斟酌,是以若何協調兩者,有其艱苦。[49]
四、將來瞻望
(一)方式論之衝破研討
平易近國初年范揚、趙琛等人的行政法學方式論重視“以理說法”,[50]城仲模傳授則指出行政法學研討方式“由學感性的高深論述,而至大批徵引判決、先例的案例剖析”的變更,[51]如葉俊榮傳授提出的“三條理剖析”方式即為一例;[52]邇來劉宗德傳授也提出一套較有體系的方式論,重要分為三個階段:行政法令關系之厘清、[53]行政行動情勢之剖析、行政法令軌制之配套。[54]除此之外,外行政法泛論的成長到達絕包養 對成熟的水平時,其與行政部分法之聯繫關係,也應當留意兩者互動影響的關系。[55]
(二)電子化當局之樹立
電子化及網路化給人們生涯帶來極年夜方便,帶來所謂“資訊反動”,[56]在其轉變人類生涯型態之際,也同時對傳統行政法學形成極年夜沖擊,如:網路拍賣能否視為營業行動、應否課稅?又如當局公函e化及改采電子簽章之后,其投遞實時效應若何盤算?又如當局資訊、辦事的線上供給、線上溝通、網路平安、隱私維護等,[57]凡此皆為新技巧問世后所衍生之行政法學新題目,有待立法或修法俾利跟上科技提高之程序。而另一未來能夠影響行政法系統建構者為,能否能夠以“電子化”周全代替“書面化”的題目。[58]
(三)涉內行政法之統整
臺灣自古即為一移平易近社會,然對于外來移平易近權力保證之相干研討卻如百里挑一;[59]近20年來,臺灣地域呈現良多年夜陸籍、西北亞籍配頭,儼然成為另一宏大族群,在地球村、全球化的潮水下,此種生齒變動位置只會越來越敏捷、越來越頻仍,是以行政法學者必需重視此一趨向,并賜與高度追蹤關心。另一方面,海峽兩岸晚期是年夜海洋區向臺灣開放,優惠的政策更吸引臺灣國民至年夜陸就學、經商,是以有關臺胞的投資、保證律例絕對健全;邇來則是臺灣地域加速對年夜陸的開放,包養 如“陸生三法”、“不受拘束行”等。兩岸的一起配合交通如衝擊犯法、取消私運有明顯結果,當然令人欣喜,但仍有提高的空間,如臺灣居平易近在年夜陸的任務權仍無限制,就學前提也并非完整對比國民待遇”,關于這種特別行政法令關系的切磋,相干研討卻付之闕如包養網 ;絕對于商法、刑事的慎密成長,似乎有待行政法學界加以追蹤關心。[60]
衝破國度疆界,國度間保持彼此合力一起配合,已本錢世紀人類的主要等待目標。臺灣自1971年加入結合國后淪為國際孤兒,很多國際組織皆不得其門而進,然一些政治敏感度較低的國際組織如WTO、WHA、APEC等,基于人性緣故并不排擠臺灣參加成為會員。自2008年馬英九上任以來更努力于兩岸關系息爭,由于兩邊獲得高度默契,臺灣在國際事務叁與的空間慢慢擴展,尤其是東亞之區域整合組織,與臺灣政經成長慎密相干;而兩岸關系特別,也有一些特殊的溝通道路如“國共平臺”及經濟部建議之ECFA(兩岸經濟一起配合架構協定)等;凡此皆跳脫國際法之范疇,亦與傳統組織法、感化法有別,有賴行政法學者將之歸入系統加以研討。
(四)行政一起配合法之建制
“行政院組織改革推進委員會”于2002年8月經由過程機關營業檢查準繩,朝“往義務化”、“處所化”、“法人化”及“委外化”四慷慨向改造。[61]此中法人化乃為晉陞當局施政效力,將底本由當局組織擔任的大批公共辦事自當局部分移出,另設“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62]打破以往當局、平易近間體系體例二分法,使當局于政策履行方法選擇上更為彈性,同時引進企業運營精力,使營業奉行更專門研究、更有用能,不受人事、管帳軌制的約束。[63]
亦即,在一起配合國度(Kooperativer Staat)理念促使下,古代行政義務之履行主體與方法遭受到典范之變遷。私部分已不再僅是國度公權利行使之對象罷了,其作為行政義務合力履行者之能夠性,亦日益廣大。此等近年來所鼓起之公、私部分一起配合履行行政義務之議題,雖被學者以為是古代國度行政權行使之必定選擇,也是一種共通景象;然在國度實際及國度法學上,卻最基礎性地轉變了“國度VS.社會”二元對峙之基礎命題,并隨之對于臺灣地域傳統之行政法制構成構造性之挑釁。[64]是以,已有諸多學者呼吁應盡速成長出一套“行政一起配合法”,以處理國度與私家間因部門平易近營化所生一起配合關系包養網 之構成與終止、義務分派、義務履行確保、好處沖突處理、公益保護,以及其它法令規制等相干題目。[65]
(五)周遭的狀況公益訴訟萌芽
“行政訴訟法”第9條為“公益訴訟”的規則,臺灣地域今朝法令中設有公益訴訟規則的以周遭的狀況管束範疇居多,目標在于引進法院做為監視行政機關周遭的狀況管束行動的機制,并付與國民較寬的告狀前提,構成另一種監視周遭的狀況決議計劃的氣力。不外近10年來,法院僅受理10則周遭的狀況國民訴訟相干案件,且多以“周遭的狀況影響評價法”為告狀根據,直到2008年1月才有第一件國民勝訴的判決,這重要是受限于軌制前提得缺包養網掉與司法周遭的狀況的守舊。[66]
五、結論
臺灣行政法晚期重要繼受年夜陸法系的理念與架構,晚近則彌補英美法系的不雅念;每個法令繼受者都有其傳統文明與政治經濟的特別佈景,是以在仿效本國實際與相干法制后,應透過裁判與學說不竭落實與深化,以求行政包養 法的“外鄉化”。臺灣接收其它進步前輩行政法實際與軌制的任務勢必連續,若何協調此兩年夜法系的系統內在并取所長,而不至于淪為“怪樣子”的逆境,則是臺灣行政法將來成長的主要課題。
在資訊爆炸、電子化應用無遠弗屆的時期,行政的義務及行政法學范圍的再界定無疑是主要課題。此中與公權利無直接相干的經濟運動應“往國度化”或平易近營化,但行政義務能否存在憲法界線,值得切磋;而臺灣在歷經組織改革、公私合力之后,若何統籌行政效能與國民權益,將是臺灣行政法往后成長不容疏忽的議題。
古代社會見臨瞬息多變的突發災難,如地動應變、天氣變遷,公共衛生也面對各種挑釁,如SARS、H1N1、毒奶粉、美國牛肉入口;高科技的成長更使災難“無遠弗屆”、讓地球村“牽一發而動全身”。好比比來japan(日本)的9級地動,不只在其境內產生海嘯、核電廠爆炸,激發的輻射淨化題目也讓附近的我國、臺灣地域盛食厲兵,而我國沿海地域更稀有城市產生“搶鹽”的情況。可見緊迫救災體系體例的樹立與相干法理的切磋,刻不容緩!
注釋:
[①] 翁岳生:《法治行政之時期意義》,載《法治國度之行政與司法》,元照2009年1月版,第216頁。
[②] 葉俊榮:《臺灣行政法學的成長與挑釁——一個批評的不雅點》,載《月旦法學包養網 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0頁。
[③] 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平易近書局2010年6月版,第285頁。
[④] 陳慈陽:《行政法式法實行之經歷與存在題目》,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式法之實行經歷與存在題目/聽證軌制之實際、軌制及實務》,元照2009年7月版,第55頁。
[⑤] 這也就是葉俊榮傳授所稱從紅燈實際到綠燈實際。葉俊榮:《臺灣行政法學的成長與挑釁——一個批評的不雅點》,載《月旦法學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5頁。
[⑥] 城仲模:《四十年來之行政法》,載《行政法之基本實際》,三平易近書局1994年10月版,第899頁。
[⑦] 李建良:《行政的品種與型態》,載《行政法基礎十講》,元照2011年3月版,第19~22頁。
[⑧] 董保城:《行政改造與法治在臺灣成長新趨向》,載《法治與權力接濟》,元照2006年4月版,第136頁以下。
[⑨] 葉俊榮:《臺灣行政法學的成長與挑釁——一個批評的不雅點》,載《月旦法學教包養網 室》2011年第100期,第70頁。
[⑩] 吳庚:《行政法之實際與適用》,2010年9月自版,第154頁。
[11] 劉宗德掌管:《“裁判外紛爭處理軌制與法之安排”之研討》,行政院國度迷信委員會委托,2005年10月版,第1頁。
[12] 李建良:《公法與私法的差別》,載《行政法基礎十講》,元照2011年3月版,第49頁。
[13] 翁岳生:《行政法與國度賠還償付法》,載《法治國度之行政與司法》,元包養網 照2009年1月版,第160頁以下。
[14]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86頁。
[15] 劉宗德:《公法與私法之差別》,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題目研討(上)》,五南2000年12月版,第175頁。
[16] 劉宗德:《行政法學方式論》,載《軌制design型行政法學》,元照2009年4月版,第14、15頁。
[17] 劉宗德:《公法與私法之差別》,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題目研討(上)》,五南2000年12月版,第192頁。
[18] 詹鎮榮:《行政一起配合法之建制與展開-以平易近間介入公共扶植為中間》,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契約之法理/列國行政法學成長標的目的》,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5頁。
[19] 董保城:《行政改造與法治在臺灣成長新趨向》,載《法治與權力接濟》,元照2006年4月版,第132頁。
[20] 臺灣高鐵因不勝吃虧,董事長殷琪包養網 將自動請辭,包養 并由歐晉德代表公股出任董事長,代表臺灣史上最年夜,也是初次BOT徹底崩潰。拜見:《社論:BO包養網 T罪該萬逝世?》,載《經濟日報》2009年9月25日。
[21] 詹鎮榮:《行政一起配合法之建制與展開-以平易近間介入公共扶植為中間》,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契約之法理/列國行政法學成長標的目的》,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3頁。
[22] 法令保存準繩在臺灣之成長與外鄉化,請拜見董保城:《行政改造與法治在臺灣成長新趨向》,載《法治與權力接濟》,元照2006年4月版,第117頁以下。
[23] 湯德宗:《行政法式法》,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元照2006年10月版,第49頁。
[24]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93頁。
[25] 葉俊榮:《臺灣行政法學的成長與挑釁——一個批評的不雅點》,載《月旦法學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6頁。
[26]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94頁。
[27]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87頁。
[28] 吳庚:《行政法之實際與適用》,2010年9月自版,第299頁。
[29] 林明鏘:《行政契約法論》,載《行政契約法研討》,翰蘆圖書出書無限公司2006年4月版包養 ,第2頁。
[30]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88頁。
[31] 廖義男:《行政法式法之主要內在的事務——實用范圍、行政處罰、律例號令及行政規定》,載《行政法之基礎建制》,三平易近書局2003年6月版,第118頁。黃舒芃:《行政號令》,三平易近書局2011年3月版,第134頁。
[32] 拜見“法務部”2002年3月21日法令字第0910006717號函。
[33]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89頁。
[34] 吳庚:《行政法之實際與適用》,2010年9月自版,第459~462頁。
[35] 前行政院副秘書長薛噴鼻川即因8月8日早晨與家人父親節會餐未于救災中間待命,而遭各界鞭撻,其后并因對此事務處置不妥招致下臺。
[36] “災難防救法”第4條規則“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心為外交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當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當局”。
[37] 好比2011年3月11日japan(日本)產生年夜地動,馬英九在花東地域觀察,亦遭在野黨鞭撻不召建國安會議還跑往泡溫泉。拜見林政忠、王光慈、錢震宇:《綠指總統泡溫泉 府還擊爭光算計》,載《結合報》2011年3月15日。
[38] 葉俊榮:《臺灣行政法學的成長與挑釁——一個批評的不雅點》,載《月旦法學教室》2011年第100期,第71頁。
[39] 翁岳生:《法治行政之時期意義》,載《法治國度之行政與司法》,元照2009年1月版,第225、226頁。
[40] “行政法式法”§54~66。
[41] “行政法式法”§165~167。
[42] “行政法式法”§168~173。然“陳情”并非規范當局行政法式之規則,而是一種國民簡略單純的請愿規則,準繩上不該歸入“行政法式法”。
[43] “年夜法官”第76號說明指出“雖其權柄行使之方法,如每年按期會議、大都開議、大都決定等,不盡與各平易近主國度國會雷同,但就憲法上之位置及權柄之性質而言,應認“公民年夜會”、“ 立法院”、“監察院”配合相當于平易近主國度之國會”。
[44] 有關此部門具體闡明,拜見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圖書出書無限公司2005年5月版,第469頁以下。
[45] 蘇永欽:《夏蟲語冰錄(八)自力機關的自力戰鬥》,載《法則月刊》2008年第59卷第8期,第140頁。
[46] 此一實務界的同一看法,并未最基礎性處理自力機關的定性與接濟管道爭議。拜見葉俊榮:《行政法》,載《臺年夜法學論叢》2010年第39卷第2期,第48頁。
[47] 翁岳生:《法治行政之時期意義》,載《法治國度之行政與司法》,元照2009年1月版,第226頁。
[48] 黃錦堂:《行政法的產生與成長》,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2006年10月版,第47頁。
[49]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85頁。
[50] 沈巋:《1949年以前行政法學研討梗概》,載《北年夜法令網》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包養網 Detail.asp?ArticleId=27895,點閱每日天期:2011年3月20日。
[51] 城仲模:《四十年來之行政法》,載《行政法之基本實際》,三平易近書局1994年10月版,第920頁。
[52] 今朝最新之著作為李惠宗:《案例式法學方式論》,新學林2009年10月版。
[53] 行政法令關系于行政法釋義學上的探討并非始自本日,然成為行政法學上的熱門則是近期之事。李建良:《行政法令關系序說》,載《行政法基礎十講》,元照2011年3月版,第124頁。
[54] 劉宗德:《行政法學方式論》,載《軌制design型行政法學》,元照2009年4月版,第2頁以下。
[55]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96頁。
[56] 湯德宗:《資訊反動與合法行政法式》,載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式法之檢查、傳佈行政之爭訟》,元照2003年7月版,第104頁。
[57] 湯德宗:《資訊反動“彩煥的父親是木匠,彩煥有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生下弟弟時母親就去世了,還有一個臥床多年的女兒。李叔——就是彩煥與包養網 合法行政法式》,載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式法之檢查、傳佈行政之爭訟》,元照2003年7月版,第113頁以下。
[58]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95頁。
[59] 較追蹤關心之行政法學者為廖元豪:《移平易近——基礎人權的化外之平易近:檢視批評“移平易近無人權”的憲法闡述與實務》,載《月旦法學雜志》2008年第161期,第83~104頁;廖元豪:《“次等移平易近”的年夜陸配頭?》,載《月旦法學教室》元照2009年第77期,第10~11頁。
[60] 有學者已將“兩岸法”列進行政法的法源,拜見吳庚:《行政法之實際與適用》,2010年9月自版,第45頁。
[61]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圖書出書無限公司2005年5月版,第9頁。
[62] 今朝臺灣地域的行政法人僅有“國立”中註釋化中間,其前身為“國度劇院及音樂廳營運治理準備處”。有關行政法人的具體包養網 先容,請拜見劉宗德、陳小蘭:《官平易近共治之行政法人》,新學林2008年5月版。
[63] 陳春生:《行政法學的將包養 來成長與行政法式法——月旦法學雜志刊行百期志慶》,載《月旦法學雜志》2003年第100期,第195頁。
[64] 詹鎮榮:《行政一起配合法之建制與展開-以平易近間介入公共扶植為中間》,載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契約之法理/列國行政法學成長標的目的》,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2頁。
[65] 詹鎮榮:《論平易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合力”》,載《平易近營化法與管束改革》,元照2005年9月版,第32、33頁。另可參考程明修:《公私合力契約與行政一起配合法──以德國聯邦行政法式法之改造構思為中間》,載《興年夜法學》2010年第7期,第69~143頁。
[66] 葉俊榮:《行政法》,載《臺年夜法學論叢》2010年第39卷第2期,第51、52頁。